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资料图】
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相关
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以下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
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保证了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有序
开展,对公司生产经营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控制发挥了较好的作
用。《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22 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提出的《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综合考虑了公司长远
发展和经营发展实际,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公司和股东的长远利益,不
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董事
会提出的《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时,对公司进行各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
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责任与义务。
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
同意公司继续聘请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为王跃生先生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任职资格不
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具备独立性。
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
独立董事:
李俊德 高明芹 俞俊利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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